客观而言,安野和解与以往的花冈和解的条款内容比较而言,既有进步也有同样的缺陷。非和解当事人,立场不同,对其评价也不同。有些人主张:希望一揽子全面解决,有尊严地获得赔偿,从而化解仇恨,推动中日民间的友好。因此,他们反对日本企业“以如此小钱来买断劳工的诉权”。
有些人认为,要达成合理和解条款需要更长期的斗争,可是,当年的劳工活在世上的将越来越少,更何况多数受害劳工居住在农村,有的甚至生活条件还比较艰难,在他们晚年能够获得补偿可以改善生活,人们应当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本人以为,从根本上来说,人们也应当尊重受害的劳工的意志,尊重他们的选择。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劳工对日索赔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案件,是具有政治性的案件,应当树立全盘解决的目标,当初,劳工对日索赔时许多民众给与了声援、支持。因此,至少在道义上,劳工们负有责任听取非诉讼当事人(声援、支持人士)的意见。对此,笔者表示谨慎的怀疑,因为,除了自然法赋予血缘关系的人们在道义上的某种权利义务外,作为平等的人类之间,即使在道义上演绎出他人必须听从自己的意志的逻辑,也需要约定。没有约定不构成权利和义务,哪怕是道义上的。我和大多数中国人一样希望所有的庭外和解均能赋予劳工以尊严同时也能反映日方加害企业的反省诚意,这是最好的结局。问题是能否达成合理、合法的和解方案是受各种外界因素影响的,当今的社会条件和国际环境尚不具备这样有利的条件。在外界条件十分不利于劳工诉讼的环境下,一味地要求受害劳工竖起崇高的牌坊,就容易走向极端,成为变相的道德绑架。作为非当事人,我们不该责成苦难的劳工在晚年还要背负着捍卫民族尊严的重任。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哪怕还只有一个中国劳工不愿意和解,那么,日方的历史包袱就不
能算卸掉。因此,我们还有时间推动国内立法限制日本血债企业在华经商和投资,目的是帮助和解斗争中的中国劳工。这一点尽管很难,但是,中国人如果连这点觉悟和勇气都没有那么,中国人还值的被他人尊重?
回到和解条文的问题上,在强调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尊重舆论的批评,没有批评,就不会产生相对进步。事实上,对花冈和解、安野和解的分析、批评必将有助于推动未来合理、合法的和解方案问世。
本人于3月9日写就的《“信浓川和解案”问世前的建言》一文,曾个别地于日本律师进行过意见交换。获悉“信侬川和解案”即将于4月26日问世,不知道信浓川和解草案的条款是否有过修改。不管如何,本人愿意将自己思考的意见发送给对日索赔圈子里的朋友,供各位参考。如有不妥之处瑾望提出宝贵意见。
笔者呼吁长期以来支持对日索赔的人们,尊重劳工的意愿。对于接受和解的劳工,我们表示理解;对于拒绝接受和解的劳工,我们也会为他们呐喊加油。捍卫人权和尊严是全中国人民共同的责任,期盼携手努力,使今后问世的和解方案能更多地反映日本加害企业的谢罪诚意。
管建强
2010年4月20日